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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标题:论文:《备案审查督促行政执法实现公平与效率》(一) ​宋才发教授

添加时间:2025-06-09 08:00:02

论文《备案审查督促行政执法实现公平与效率》(一)


宋才发教授


凤凰新闻社讯


备案审查制度是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的重要制度合法性审查与合宪性审查是备案审查两种不同的审查方式,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是开展备案审查工作的重要原则备案审查监督行政执法机关追求公平正义:行政机关执法权的行使必须基于法律的授权,任何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都只能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活动。需要对行政机关限制公民择业职业自由措施展开合法性审查,破除阻碍公平公正行政执法的地方保护主义。备案审查促进政府行政机关行政执法讲究效率:需要将行政管理事项由行政许可转化为行政备案,通过备案审查措施根治行政机关行政执法中的形式主义,运用新时代“枫桥经验”做好基层和农村人民调解工作。由中共山东省委党校、山东行政学院主管主办的RCCSE中国核心学术期刊、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扩展期刊、人大“复印报刊资料”重要转载来源期刊、中国科技论文在线优秀期刊、华东地区优秀期刊《山东行政学院学报》,2025年第2期开辟“法治与法”栏目,首篇发表宋才发教授《备案审查督促行政执法实现公平与效率》论文。《山东行政学院学报》主编宋协娜,副主编栾晓峰,论文责任编辑刘宁。

标准参考文献:宋才发.备案审查督促行政执法实现公平与效率[J].山东行政学院学报,2025(2):11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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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才发教授系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首任院长、二级教授,湖北省有突出贡献专家、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国家民委首届有突出贡献专家,广西民族大学特聘“相思湖讲席教授”,博士生导师,内蒙古财经大学特聘教授。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完善和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 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以下简称为《决定》),强调要全面深化立法执法领域的改革,“完善合宪性审查、备案审查制度”,提高立法执法质量。这是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全会给全国立法、执法机关提出的新的艰巨任务。2024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在向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报告“2024年备案审查工作情况”时指出,备案工作是备案审查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是做好审查监督工作的前提条件。需要把各类规范性文件统统纳入备案范围,认真做好审查纠错工作,维护国家法治统一;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备案审查能力建设,不断提高备案审查工作质量和水平。我国的宪法监督制度主要体现在“合宪性审查”与“备案审查”这两项制度和工作当中,2025年将通过备案审查工作强化宪法监督,贯彻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尊重和保障人权等宪法原则和宪法精神,保护公民基本权利,维护宪法权威和社会公平正义。除了要继续对法规、司法解释等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后的合宪性审查外,还要加大对这些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适当性审查。本文拟就备案审查督促行政执法公平与效率问题略陈管见,以请教于各位方家。

一、备案审查担负着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的使命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把所有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审查范围”。2024年6月新修订的重庆市各级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之所以引起全国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的高度关注,就因为该条例明确把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也纳入备案审查范围,促使各类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实现全覆盖,开启了从“试点实践”逐步走向“常态制度”的步伐。这是打通备案审查工作“最后一公里”,实现宪法监督制度更趋优质、成熟的重要标志

(一)备案审查制度是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的重要制度

备案审查制度是保护公民权益防止权力滥用和立法冲突的重要制度法制统一原则是法治统一制度体系的重要基础和核心部分,没有法制统一就不可能有完善的法治统一制度体系。备案审查是保障宪法法律实施、维护国家法治统一的重要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为《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以下简称为《立法法》),对我国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了大体分类,由于制定主体、效力等级以及实施权限范围的不同,通常用法律、条例、办法和规定予以区分。《宪法》《立法法》赋予全国人大制定、修改《宪法》和基本法律的立法权,赋予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一般法律的立法权。《宪法》在赋予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权的同时,还赋予其撤销与宪法法律相抵触的法规及有关决议、决定的职权,从而国家备案审查制度”和合宪性审查制度的确立奠定了坚实的宪法基础。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在“2024年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中指出,202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共收到1999件报送备案审查的规范性文件。通过严格的形式审查”后,对发现的15件报备不规范问题及时督促报备机关予以纠正收到公民和法人组织提备案审查建议5682件,对这些审查建议逐一与有关方面充分沟通提出审查处理意见。我国狭义的“法律”是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其法律位阶、效力等级最高;“行政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是由国务院制定的,其法律位阶、效力等级仅次于法律。地方立法机关制定的“地方法规”、国务院所属的各部、委、办、局制定的“部门规章”,其法律位阶、效力等级相比之下更低,这些条例、办法、规定等规范性文件,统统属于执行法律或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只能在其权限范围抑或地域范围内施行。这也即是说,规章强制约束力,只能是法律、法规强制约束力的延伸而已,在法律体系的法律规范构成中,并不包括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在内。对诸如此类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备案审查涉及各级各类法规、规章的备案、审查流程以及审查的具体内容,需要经过严格而完备的备案审查程序备案审查工作是公民、法人参与和监督立法过程的重要途径,有助于督促各级立法机关制定的法规、规章更加符合宪法和上位法的规定,增强立法的透明度和公信力维护法制全国统一和法治权威。

备案审查方式是一种法定的主动性审查方式备案审查的要旨确保法规、规章的合法性和合规性。根据2024年8月修订的《法规规章备案审查条例》第三条规定法规、规章备案审查工作必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各级各类法规、规章一经公布,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由其制定机关依法报送指定的备案审查机关予以备案。不同层级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分别报送不同的备案审查机关予以备案。《法规规章备案审查条例》第还规定地方性法规、自治州和自治县的自治条例与单行条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国务院备案;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规章,由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备案,同时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备案。审查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是否合法的依据,包括行政规章、《规章制定程序条例》、政策性文件以及正当行政程序原则;审查范围一般限于规范性文件的主要制定程序。对于相对人提出的其他程序违法主张,除了法律有特别规定外,备案审查机关可视情况予以审查;凡属规范性文件制定违背“程序规范标准”抑或“权益损害标准”的,均构成司法解释规定的“严重程序违法”。

(二)合法性审查与合宪性审查是备案审查两种不同的审查方式

执法机关的案件审查与法制审核目的、主体、内容从严格的意义上说,合法性审查合宪性审查”分属于两种不同的审查方式。其中,合法性审查”是依据法律展开的审查,合宪性审查”则是依据《宪法》展开的审查。但是这两种审查方式都是为了保证《宪法》的统摄实现全国法制统一,保证法律体系内部和谐一致。立法法》列出专章第五章,具体规定“备案审查”的内涵和范围。立法法已经明确提出“合法性审查”的任务和要求后,为什么还强调“合宪性审查”机制呢?这是因为合宪性审查制度的目标,最主要突显的是“于法有据”,法律之间要有统一性,同一个法律文本在法律规范制度设计上,要有逻辑上的一致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职能包括推进合宪性审查考虑到我国现实制度安排和各个权力机关的不同特征,当下和未来实行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抽象审查”,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权力机关,进行“具体审查”相互配合与协调的双轨制审查制度体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规范性文件进行一并审查时,可以从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是否超越权限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作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等方面进行。”依据司法解释规定,“程序合法成为人民法院判断规范性文件是否合法的一项重要标准。当下人民法院进行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的程序,事实上存在着三个棘手的问题:一是在法院裁判理由中有关“法律规定”的范围不明确;二是审查范围比较随意,包括调研论证、征求公众意见、合法性审核、登记、批准与公布等诸多环节的制定程序模糊不清;三是审查标准不一致、审查标准过于宽泛,缺少对未按照法定要求履行程序的惩处。未来应当明确无论是合法性审查”,还是“合宪性审查”,法律规定的审查主体都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内。我国合法性审查合宪性审查范围,主要包括审查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和地方性法规等规范性文件,以及国家机关之间的权限争议尤其是职务行为。尽管现行《宪法》没有规定合宪性审查的提起主体,但是立法法规定了能够提起审查的主体从理论上讲,任何法人组织、公民都有权提出合宪性审查建议

案件审查”和“法制审核”是执法机关两种不同的审查路径。第一,执法机关进行“案件审查”注重的是事实全面、证据真实和定性准确对案件的事实、证据、违法性质等进行全面梳理和判断法制审核”则是依据备案审查的规范要求,对案件办理过程中的执法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进行审核如审核执法人员是否依法进行调查取证、是否正确适用法律法规条款进行定性和处罚等关注程序严格和法律适用精准。第二,案件审查通常由具体办案人员抑或办案团队依法进行,具体对案件的细节、证据收集等直接负责,他们是案件调查审处的主要力量。法制审核”通常由单位内部专门的法制机关抑或法制审核人员承担,他们具备法律专业知识独立于办案过程,从法律专业角度进行严格把关如公安局法制科对刑侦大队办理的刑事案件进行法制审核第三,案件审查”一般包括审查案件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同时还会考虑案件的定性和定罪是否准确等。法制审核”则着重审核执法人员的执法程序是否合法,如是否法立案、调查取证过程是否符合法定程序、是否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以及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包括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是否准确、处罚幅度是否在法定范围内等

案件审查法制审核”两者适用的法律法规也各不相同。第一,从执法机关进行“案件审查”的法律法规依据来看,《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及时进行侦查,全面、客观地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规定,立案后,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第二,从法制机关进行法制审核”的相关法律规定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在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之前,应当由从事行政处罚法制审核的人员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批准,不得作出决定:(1)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2)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的;(3)案件情况复杂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4)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情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规定了重大行政决策的法制审核程序,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决策机关讨论以确保行政决策的合法性。                                                                                                                                                                                                                                                                                        

(三)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是开展备案审查工作的重要原则

通过备案审查制度实现法制统一是维护国家繁荣稳定的必然要求。现行《宪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2023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完善和加强备案审查制度的决定》,对于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健全保证宪法全面实施的制度体系完善和加强备案审查制度的决策落地实施,提高备案审查能力和质量等都将发挥重要作用。

从制度功能的视角看,备案审查制度依据《宪法》和《立法法》规定的效力位阶审查标准,在备案审查制度运行过程中,保证法规体系内部的协调性,保证下位法服从上位法,并最终统一于宪法这一法规范体系内的最高法。只有这样,才能充分体现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人民性和公平性。为了彰显“全国一盘棋”体制优势的法治基础,无论是国务院的立法,还是各级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无一例外都必须以中央立法为依据不得与中央立法相抵触相违背为此,现阶段有必要澄清在维护国家法制统一”上的一些模糊认识,促进备案审查制度运行和实践行稳致远。保证国家法制统一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内在秉性,如果各级各类在规范制定上能相互协调,在实施过程中不能平等地适用于每一个人,那么法的普遍实施、法的人民性、有效性就成为无稽之谈。法制统一原则是社会主义法制在全国范围内、在56个民族14亿多公民中得到一体遵从和绝对执行的根本保证。我国以法律为标志的整个上层建筑,始终是以经济繁荣发展为坚强后盾的,稳固的上层建筑会反过来更好地保护和促进经济繁荣发展。无论是改革开放后逐步建立起来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还是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后进一步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全国法制统一为基础在世界百年不遇大变局的背景下,构建国内国际“双循环”新发展格局“全国法制统一”和“全国统一市场”,就保障经济系统良性运转的前条件

从维护政治稳定的视角看,法制统一是实现领土和主权意义上国家统一的政治保障《立法法》的修改,使得围绕法律暂停适用合法性和合宪性这类“元问题”的争论得以平息。依照法定程序授权“推行改革先行先试”,诸多设区的市以上的地方人大在其地方立法条例中,增加“地方性法规暂停适用”的规定,使得先行先试成为全面深化改革的一项基本原则。中国政体的特点高度法制统一,地方立法不国家法律冲突相违背,所有法律法规必须服从宪法,这是确保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稳定发展的根基。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说,通过实施备案审查制度实现和维护法制统一新时代维护国家繁荣稳定的必然要求。2024年8月19日国务院第3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法规规章备案审查条例》,进一步规范了法规、规章备案审查的范围,强调要提高备案审查能力和质量,推动构建系统完备的备案审查制度体系,切实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备案审查制度之所以要对各种法规、规章、司法解释等规范性文件,进行制度化常态化、规范化的审查,就是要促使各种行政法规、监察法规、地方性法规等互相协调与配合,在确保法律体系完整性的基础上实现结构的优化

二、备案审查监督行政机关行政执法追求公平

党的二十大报告对推动宪法全面实施、完善和加强备案审查制度作出重大部署。为了维护全国法制统一、提高审查结果的确定性和权威性,必须依法“建构备案审查决定先例约束力机制”,这是督促行政执法机关追求公平正义目标的有效保障。建构备案审查决定先例约束力的根据在于,备案审查决定的先例约束机制可以纠正共性错误、维护法制统一,提高审查结果的确定性,强化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备案审查体系中的主导地位,实现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地方人大的合法性监督,破除阻碍公平公正行政执法的地方保护主义

(一)行政机关执法权的行使必须基于法律的授权

法律实施是指根据制定法的规定依法律办事。依据制定法思维及依据制定法办事,在通常情况下属于对法律思维的刻板化认知。这种认识有两个缺陷或误区:一是没有关注到法律实施过程中思维的复杂性;二是没有意识到“据法阐释”不是单向度思维,它所展现的是内在参与者对制定法的理解和阐释。其实“法律阐释”的实质就是“法律注我,我注法律”的过程,即人们所说的“法官乃会说话的法律,法律乃沉默的法官”。按照备案审查以及法治原则的基本要求法律规范必须存在于行为之前制定法的具体化须经过复杂的思维形塑过程。立法与司法事实上具有不同的使命,执法者对制定法的选择识别遇事找法,传统法学其称为法律发现或法律检索。然而无论是法律发现检索、理解诠释、修辞论证都属于对制定法价值的再次确定。据法阐释依法办事之法的再次确定,本身既蕴含能动司法理论的根据,又彰显了备案审查的深刻含义和重要价值。即是说,能动司法是法律具体化中人之思维的自然延伸,但却需要接受制定法的约束、公平正义的评价以及法律思维规则的指引。否则,就可能导致执法者对法律规范的误解乃至发生行为违法备案审查机关对行政法规以及法规政策执行状况的监督审查,既是新时代备案审查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也是依法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平正义的迫切要求。(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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